威海大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大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蓝海嘉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082执恢344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大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四方路**。
被执行人威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俚岛镇大庄村
申请执行人威海大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威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威海大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98445元。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威海大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宁小杰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