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91民初1413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4月22日出生,现住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英莉,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昊,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男,汉族,1971年3月10日出生,现住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山东华田实业集团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东夼村蓬菜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1667355927。
法定代表人:王宝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复娣,女,汉族,1971年10月1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系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乐洋,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山东华田实业集团建筑安装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