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7民初2109号
申请人:濮阳市豪然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前县产业集聚区化工园区恒润路4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塞金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二道街7号楼3**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原告濮阳市豪然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塞金润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濮阳市豪然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豪然化工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豪然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6元,由原告濮阳市豪然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