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宝达智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宝达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兴业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0103财保175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州市宝达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兴业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广州市宝达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广东兴业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0367.82元的财产,并提供由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担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市宝达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申请人广东兴业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0367.82元的财产。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庆伟
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