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0103民初175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州市宝达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兴业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粤0103民初17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兴业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0367.82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私下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了解除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兴业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0367.82元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庆伟
书记员 吴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