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辖终31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方家栏路**。
法定代表人:郭宏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东港明珠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张帆,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辛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东港明珠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8民初7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深圳市东港明珠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位于深圳市盐田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本案由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翟 墨
审 判 员 徐 雪 莹
代理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魏楚娟(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