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爱克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大商集团商丘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402执245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7月13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执行人大商集团商丘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产业集聚区民主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0559847646。
被执行人郑州爱克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856685637。
被执行人**,女,汉族,1992年7月20出生,住商丘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402民初96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00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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