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爱克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商丘市应天商贸有限公司与大商集团商丘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郑州爱克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2民初5583号
原告:商丘市应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5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763167531。
法定代表人:焦福领,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岩,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商集团商丘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产业集聚区民主西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0559847646。
法定代表人:王晓萍,职务,董事长。
被告:郑州爱克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82号20号楼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856685637。
法定代表人:李小奎,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杨文,女,汉族,1992年7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应天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商集团商丘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郑州爱克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杨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市应天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大商集团商丘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郑州爱克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杨文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大商集团商丘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郑州爱克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杨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市应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商集团商丘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郑州爱克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杨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商丘市应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隋 晴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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