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爱克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杨文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9392号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城国际广场1号楼B座十楼3-16室、十一楼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85073006Y。
代表人:黄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中原,北京盈科(商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文,女,汉族,1992年7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瑞杞,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爱克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82号20号楼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856685637。
法定代表人:李小奎,公司经理。
被告:大商集团商丘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西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0559847646。
法定代表人:吕伟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月,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伯亚,该公司员工。
上列原、被告保险人代们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文、郑州爱克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大商集团商丘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军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韩 明
书 记 员 刘炎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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