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东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陇南市东诚建设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潘**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20民初5747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陇南市东诚建设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教场社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
原告***与被告陇南市东诚建设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喻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