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欧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欧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中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民终28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欧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高新区金通大道1678号古镇灯饰商业城M幢1009。
法定代表人:季胜芹,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男,1967年1月8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
上诉人南通欧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612民初9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通欧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缴,其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通欧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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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陈燮峰
审判员  王建勋
审判员  陈 卓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单晨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