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欧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欧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12执4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施宇,启东市和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南通欧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1MRCRR1X,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季胜芹。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叶雷,男,1988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系该公司监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欧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欧威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苏0612民初78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1)南通欧威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390058.40元以及利息(以390058.4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3575元,由南通欧威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南通欧威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393633.4元。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因被执行人南通欧威公司已与其达成庭外还款协议,需要约期履行,遂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此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达成庭外还款计划并需要约期履行,暂先向本院撤销此次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终结执行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612执4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振男
审判员  王 坚
审判员  季剑锋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季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