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执9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永盛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8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欧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
新区金通大道1678号古镇灯饰商业城M幢100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通永盛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欧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602民初43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南通永盛商品砼有限公司人民币40.2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归还20万元,于2022年7月31日前归还16万元,余款4.2万元在2022年8月31日之前结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602执9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曹 彬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季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