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欧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执48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7月8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执行人:***,男,1988年2月12日生,汉族,江苏省南通市人,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南通欧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金通大道1678号古镇灯饰商业城M幢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1MRCRR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欧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81民初65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被告***结欠原告**货款927000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25万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剩余677000元,如被告未能按期按约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以1027000元的总金额扣除已履行部分后,就剩余未付部分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被告南通欧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33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393元,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2022年1月30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南通欧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35393元,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立案执行以后,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支付账户,**被执行人共有银行存款合计395397.86元,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兴业银行账户尾号(5416)冻结期限自2021年12月3日至2022年12月2日、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尾号(7310)冻结期限自2022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16日、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尾号(6228)冻结期限自冻结期限自2021年12月3日至2022年12月2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股票、债券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到期如需续冻,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 2.经委托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有位于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街道××道××号××镇××幢××室房屋,该房屋系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同共有,且有抵押,暂无法处置,本院对该房屋予以查封。上述房屋查封时间为2021年12月28日,查封期限三年。被执行人南通欧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苏F7××××车辆,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该车辆,上述车辆查封时间为2021年12月29日,查封期限二年。被执行人南通欧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四、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期限二年。 2022年4月2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481民初6571号民事调解书尚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安 彪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