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欧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欧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12执8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南通欧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1MRCRR1X,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系该公司监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欧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欧威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苏0612民初80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调解:(1)南通欧威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劳务工资240000元;如南通欧威公司未能按期如数履行,则***要求就南通欧威公司全部未付款项,另增60000元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2)***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3882元,由南通欧威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前一并给付***。因被执行人南通欧威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283882元。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因被执行人南通欧威公司已与其达成庭外还款协议,需要约期履行,遂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此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达成庭外还款计划并需要约期履行,暂先向本院撤销此次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终结执行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612执8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