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执37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通州区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南通欧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1MRCRR1X,住所地南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系该公司监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欧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欧威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苏0612民初37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调解:(1)南通欧威公司分别于2021年10月底前、2022年1月底前、2022年12月底前分别给付**13万元、10万元、15万元;(2)如南通欧威公司有一期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可就上述未给付金额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南通欧威公司在协议达成以后虽已履行第一期13万元,但未能按约如数履行给付义务,按照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南通欧威公司应当按照民事调解书第二款的约定一并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万元。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欧威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此次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南通欧威公司收取执行费3650元。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欧威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期履行,**向本院申请撤销此次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终结执行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612执37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