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欧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欧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执37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通州区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南通欧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1MRCRR1X,住所地南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系该公司监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欧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欧威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苏0612民初37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调解:(1)南通欧威公司分别于2021年10月底前、2022年1月底前、2022年12月底前分别给付**13万元、10万元、15万元;(2)如南通欧威公司有一期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可就上述未给付金额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南通欧威公司在协议达成以后虽已履行第一期13万元,但未能按约如数履行给付义务,按照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南通欧威公司应当按照民事调解书第二款的约定一并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万元。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欧威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此次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南通欧威公司收取执行费3650元。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欧威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期履行,**向本院申请撤销此次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终结执行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612执37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