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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国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机国能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1民初29663号
原告郑州国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289号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8号楼12层1212-1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76456201(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佳佳,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机国能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1786号汉氏大厦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307347877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国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机国能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中机国能浙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6224元的财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了编号为68313128020200000056《保单保函》,为原告的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国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中机国能浙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26224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焦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