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国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阳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29民初7300-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国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289号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8号楼1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7645620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阳星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蔡县古吕街道新正路中段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337246911E。
法定代表人:柏辉。
原告郑州国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阳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19)豫1729民初730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阳星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46300元。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阳星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于人民币846300元的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州国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阳星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于人民币846300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