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国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国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阳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29民初7300号
申请人:郑州国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289号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8号楼1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7645620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佳佳(实习),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阳星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蔡县古吕街道新正路中段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337246911E。
法定代表人:柏辉。
申请人郑州国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阳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州国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46300元。申请人郑州国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阳星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463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