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国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国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康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靳广欣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4民初5016号
原告:郑州国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合欢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76456201。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郑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新村镇云湾村靳家河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3XDH2612。
被告:***,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原告郑州国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郑州国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7日签订的农丰庄园会员入会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入会费160000元。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17日,原告在被告虚假宣传欺骗下,与被告***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农丰庄园会员入会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认领了农丰庄园编号为C1-10的家庭农场,包括房屋、厨房、卫生间和钢结构大棚等(实际上是购买了被告开发的1套大棚房及配套建筑实施),并向被告交纳入会费160000元。2017年12月31日,被告将该家庭农场交付原告使用。原告认领该家庭农场后,对房屋设施进行了装修。2018年8月18日,新郑市大棚房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新郑市新村镇人民政府向被告公司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被告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农用地进行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其于2018年8月23日前予以改正。改正内容包括:拆除15平方米以外的房屋、硬化地面和其他与种植无关的附属设施,清除棚内外所有与农业生产无关的物品,对破坏的土地进行复耕。原告认领的编号为C1-10的家庭农场也在整改之列。被告公司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拆除了房屋等相关设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农丰庄园的实际情况,原告与被告***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7日签订的《农丰庄园会员入会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入会费160000元,并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为此,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调取如下证据并在卷佐证。同时,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8年10月11日,新郑市公安局出具新郑公(新村)立字【2018】15438号《立案决定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对2018.10.11***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案立案侦查。2018年12月12日,新郑市公安局出具新郑公(新村)立字【2018】11428号拘留证,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送新郑市看守所羁押。
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郑州国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被告***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新郑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为避免当事人诉累,故本案应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处理民事案件,先驳回郑州国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国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