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国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国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颂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0191民初16925号
原告郑州国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颂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国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培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颂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弱电项目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合同义务。该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发货并提供新建项目服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节点向原告付款。双方所签合同约定,“整个系统安装调试完成顺利运行且通过电力部门验收,监理及发包方验收签字确认后,业主已向甲方支付至项目结算总价的95%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双方确认合同价款的95%即1768499.1元”。根据原告提交的2019年9月12日、9月19日的竣工验收报告,可以确认该项目已安装调试完成并经电力部门验收,且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盖章确认。该条款约定业主向被告支付至项目结算总价的95%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被告再向原告付款,庭审中原告称该条款约定无效,且台前县发改委已向被告付清了除质保金之外的合同款。因关于该业主方的付款情况,被告作为负有举证能力一方,其经本院传票传唤并未到庭对此予以说明,且原告已实际履行了自身合同义务,故在该项目已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并由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的情况下,原告请求被告向其支付至95%的合同款项并无不当。经计算该部分合同款项为1768499.1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303104.6元,其应再向原告支付465394.5元。 原告请求被告向其支付违约金186157.8元。双方所签合同约定,甲乙任何一方违约,经对方催告15天后仍不纠正的,违约方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应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标准较被告已支付合同款数额而言明显过高,故根据双方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本院酌定就该违约金应按被告欠付款项的10%计算即46539.5元。对于原告请求违约金数额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0元。双方所签合同约定有律师费由败诉方负担,故原告请求被告向其支付该费用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原告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显示其已支付律师代理费数额为10000元,故就该费用应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对于原告请求数额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7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签订《弱电项目合同书》,约定:乙方提供甲方位于河南省台前县分布式扶贫光伏接入调度项目系统,并提供相应系统所需设备。乙方完成上述系统及设备的安装、调试以及售后服务,质量要求达到合格并达到通过电力主管部门的验收标准,以保证业主方所需要的分布式扶贫光伏接入调度项目系统高效、稳定的运转。项目确认含税价为1861578元,所有设备到场经甲方签收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总额30%的项目设备款即558473.4元;电力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总额40%的项目进度款即744631.2元;整个系统安装调试完成顺利运行且通过电力部门验收,监理及发包方验收签字确认后,业主已向甲方支付至项目结算总价的95%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双方确认合同价款的95%即1768499.1元;合同款项总额5%为工程质保金,甲方应于保修期结束,且乙方完全履行了保修期内责任的情况下,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93078.9元。甲乙任何一方违约,经对方催告15天后仍不纠正的,违约方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应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任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律师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原告提交的《发货单》显示有所发设备的名称及数量,并显示客户名称为上海颂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名称为台前县分布式光伏电站监控系统,收货地址为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槐荫路台前供电公司,联系人为汪维昊。该发货单收货人处并由汪维昊签字确认。原告提交的《工程服务记录单》显示工程名称为濮阳市台前县光伏接入项目,服务项目为新建,实际到达时间为2019年9月2日,最终离开时间为2019年9月11日,具体服务内容为:光伏汇聚端118个光伏站数据接收及转发、118个光伏站数据问题查看和处理、D5000方面做图和库、配合供电局验收。该记录单客户意见处显示服务质量为“完全满意”、工程进度为“完成”,并由相关人员在客户代表处签字。 原告提交的2019年9月12日的《台前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监测、监控系统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D5000接入部分)》显示开工时间为2019年6月25日,竣工时间为2019年7月19日,验收结论为:“最关键的遥测信息上送准确、齐全,主站接入符合施工方案规定,并满足国家电网二次安防相关要求。但缺少并网开关位置信息,线缆标识不清楚情况,建议整改。符合条件,D5000系统通过验收”。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县电力主管部门、市电力主管部门处均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原告提交的2019年9月19日的《台前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监测、监控系统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显示合同价款为4598400元,工作小结为:“1、我司已完成台前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监测、监控系统项目所有系统设备的安装及调试;2、我司已完成台前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监测、监控系统项目所有软件系统的安装及系统调试;3、我司已完成台前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监测、监控系统项目与国网电力D5000平台数据连接调试运行稳定正常”。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电力主管单位、建设单位处均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被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原告付款250000元、于2019年6月28日付款250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付款58473.4元、于2020年8月20日付款744631.2元。现原告请求被告向其支付至95%的合同款,双方协商未果,遂引发本案纠纷。 另查明,1、2020年7月8日,原告与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为10000元,后续不再收取预付款部分,按原告实际收到款项的6%支付风险代理费。原告于2020年7月9日向该所转款10000元,该所并向原告开具了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2、原告公司名称于2020年3月31日由郑州国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郑州国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书、弱电项目合同书、发货单、工程记录服务单、2019年9月12日竣工验收报告、2019年9月19日竣工验收报告各一份、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四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三份、委托代理合同、付款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各一份,以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一、被告上海颂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国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款465394.5元、违约金46539.5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以上共计521934元。 二、驳回原告郑州国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58元,由原告负担848元,由被告负担45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汪涛
书记员  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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