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323民初1167号
原告:宝鸡瑞祥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岐山县凤鸣镇。
法定代表人:常延军,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住岐山县五丈原镇。
原告宝鸡瑞祥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宝鸡瑞祥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瑞祥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0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鸡瑞祥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雒滢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