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启盛银装饰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盛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508民初6375号
原告:苏州盛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东平街270号澳洋顺昌大厦6D单元。
法定代表人:廉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彧杲,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任翔,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户籍地苏州市姑苏区。
原告苏州盛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银装饰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8日公开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盛银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任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银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929816.0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苏州新浪漫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新浪潮工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吴中区人民法院(2015)吴民初字第1693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已经终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中民终字第(0411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被告收取了苏州新浪漫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的装饰装修工程款合计140万元,其中45万元转交给原告,其余款项均未交付原告。原告与苏州新浪漫纺织品有限公司等工程结算金额为1379816.03元,故被告还应交付原告的工程款为929816.03元。原告认为,被告应将属于原告的款项交付给原告,但自原告就该装修工程诉讼至今,被告均未履行付款义务。
被告孙效明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12月12日,盛银装饰公司经***介绍与案外人苏州新浪潮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潮公司)签订装修工程合同书一份,约定盛银装饰公司作为承包方承接发包方苏州新浪漫品有限公司(新浪漫公司)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的办公及宿舍楼装修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2009年6月,该装修工程全部竣工。2010年1月27日,经决算,涉案工程的总造价为1379816.03元。
经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吴中法院)认定,新浪漫公司向***支付工程款140万元,***将其中的45万元转入了盛银装饰公司的账户。吴中法院同时认定,***收到的上述款项为新浪漫公司向盛银装饰公司支付的工程款。
因盛银装饰公司认为其实际收款仅为45万元,故对***提起本次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情况说明、不予受理通知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4117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本案中,经生效判决认定,盛银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款的决算金额为1379816.03元,新浪漫公司通过***已将全部工程款支付完毕。现原告盛银装饰公司仅收到被告***转交的45万元,故被告***应向原告盛银装饰公司返还剩余部分929816.03元(1379816.03元-45万元)。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盛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929816.0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9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698元,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 判 员  凌 晨
审 判 员  张花锋
人民陪审员  孙毓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静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