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启盛银装饰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启迪盛银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08执2856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盛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东平街**澳洋顺昌大厦**。
法定代表人:廉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户籍地苏州市姑苏区。
本院在执行苏州盛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的(2018)苏0508民初6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盛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929816.0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9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698元,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履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7月1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立即如实报告当前所有财产以及收到通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和申报财产;本院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以进行失信惩戒,被执行人在交通出行、融资信贷等方面将受到限制。
2.2019年7月12日、2019年11月27日,本院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反馈:
(1)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值得扣划的存款;
(2)被执行人在互联网银行无值得扣划的存款;
(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等数据;
3.2019年7月15日,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
4.2019年11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943514.03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943514.03元及债务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仍无法顺利执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喻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陆文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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