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美亲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等与北京葱头咨询顾问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民终73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铁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0号综合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单立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江,北京市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大明,北京市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大美亲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稻香湖28号100幢7901室。

法定代表人:倪阳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炫,男,北京大美亲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地区办事处筛子庄。

法定代表人:王贤英,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中街6号。

法定代表人:吴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思鹏,男,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法务专家。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环球英学(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吴楠,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美乐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5号院3号-4号楼裙房F2-01-05。

法定代表人:张海潮,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吕瑞朋,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新磁场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葱头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5号院3号楼及4号楼裙房一层F1-01。

法定代表人:谢恒,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铁总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总公司)、北京大美亲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美公司)、北京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佳公司)、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以下简称新东方学校)因与被上诉人环球英学(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美乐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吕瑞朋、北京葱头咨询顾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 13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铁总公司、大美公司、万佳公司、新东方学校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铁总公司、大美公司、万佳公司、新东方学校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铁总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大美亲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7 556元,减半收取78 778元,由铁总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1 773元(已交纳),由北京大美亲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 197元(已交纳),由北京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 773元(已交纳),由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负担35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蕾
审  判  员   刘 磊
审  判  员   朱文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李 想
书  记  员   罗娇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