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美亲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洪塘街道办事处、北京大美亲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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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05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洪塘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洪塘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05002953374K。




法定代表人:朱宏飞。




被执行人:北京大美亲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稻香湖******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60393092Y。




法定代表人:倪阳平。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洪塘街道办事处与被执行人北京大美亲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05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北京大美亲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腾退《补充协议书》第二条第(二)项2中列明的所列举的五项租赁场地;被执行人北京大美亲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洪塘街道办事处支付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的利息73505.40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起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实际产生的占有使用费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北京大美亲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洪塘街道办事处预期利益损失1020326元及律师费128000元;上述标的暂记金额为5375153.41元(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扣除履约保证金3000000元,剩余金额2375153.41元(具体计付利息详见法律文书主文);负担案件受理费40000元,执行费26151.5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大美亲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了以下情况,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截止2021年11月30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大美亲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北京大美亲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4966.8元,扣除诉讼费40000元,执行费26151.53元,剩余458815.27元已全额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2、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30日、2021年11月18日两次到现场通知相关人员到场实施腾退,并张贴清理通知及公告。




3、被执行人北京大美亲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北京大美亲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被执行人北京大美亲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股权、有价证券、社保、公积金等登记记录。




6、鉴于被执行人北京大美亲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大美亲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




截止2021年11月3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458815.27元,现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洪塘街道办事处,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北京大美亲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05执26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玉新


审判员汪志平


审判员赵人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李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