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5563号
申请执行人:铁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0号综合楼三层。
被执行人:北京大美亲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稻香湖28号100幢7901室。
被执行人:北京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通州区永顺地区办事处筛子庄。
本院在执行铁总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大美亲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扣划被执行人北京大美亲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389043.63元(已发还);扣划被执行人北京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748.09元(已发还)。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北京大美亲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欣
审 判 员 王金鑫
审 判 员 彭文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王华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