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02民初4244号之一
原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基工业城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765734276T。
法定代表人:董卫峰,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敏玲,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康盛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赣江中大道1218号新地中心58-5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82175M。
法定代表人:李剑。
被告:李剑,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告:**,男,1980年12月3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原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康盛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24元,减半收取计74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2412元,由原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德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杨娅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