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04执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昌力天电器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岭北二路288号棕桐庄园14栋1-2层108号房。
法定代表人:黄国清。
被执行人江西康盛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中大道1218号新地中心(第58、59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
申请人南昌力天电器有限公司依据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104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康盛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查询,经房管部门反馈被执行人江西康盛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乐化镇御湖路88号(御湖半山)96栋101、102室房产均为轮候查封。经车管所部门反馈被执行人江西康盛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银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江西康盛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轮候冻结,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江西康盛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18253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4月14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18253元及利息,于2022年3月1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万晶晶
审判员 于先宝
审判员 程志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龙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