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民初5815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身份证号码:36050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余市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江西康盛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身份证号码:36010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身份证号码:36030119********。
原告**与被告新余市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肖 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