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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新余市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民初5815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身份证号码:36050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余市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江西康盛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身份证号码:36010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身份证号码:36030119********。 原告**与被告新余市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肖 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