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81民初420号
原告:涟源市翔龙雕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涟源市石马山镇集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8256768724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康盛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中大道1218号新天地中心58、5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8217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县。
原告涟源市翔龙雕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康盛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涟源市翔龙雕塑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4年10月29日,被告与案外人德兴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签订工程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江西矿冶博物馆项目。该合同签订之前2014年9月15日被告江西矿冶博物馆项目负责人***与原告签订《硅胶人和场景雕塑制作和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包工包料在江西矿冶博物馆内制作硅胶人和微缩场景。2015年5月26日***出具欠条一份“今欠到***江西矿冶博物馆雕塑79,000元(包含保证金)。”原告多次催款未果,故原告无奈之下只得诉诸法律进行维权,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江西康盛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因现处于疫情防控期间,本院尚未向第三人***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硅胶人和场景雕塑制作和安装工程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三人***户籍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县,按照协议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移送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