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泰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淄博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民初1352号
原告:山东泰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荆山西路53号。
法定代表人:杨希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城南镇贾官村。
法定代表人:李慎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世超,山东齐鲁(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5号5栋2层209室。
法定代表人:温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静,女,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北工村。
负责人:祝志强,经理。
第三人:山东文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北工村。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凌燕,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泰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山东文志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泰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以双方欲通过协商方式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泰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泰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20元,减半收取4860元,由原告山东泰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勾 玲
审 判 员  刘晓彤
人民陪审员  姜学贞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相建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