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亓长爱与淄博泰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沂源县基础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323民初997号
原告:亓长爱,男,195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沂源县,现住沂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成义,沂源安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淄博泰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795335225F,住所地沂源县城天津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孙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沂源县基础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168616191C,住所地沂源县田庄水库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杜池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善良,沂源鲁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冯自春,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告:李笃俊,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廷福,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亓长爱与被告淄博泰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沂源县基础工程公司、冯自春、李笃俊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亓长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79173.35元、护理费3280元(41天*8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050元(41天*50/天)、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18480元(168天*110元/天)、残疾赔偿金258491.20元(34012元/年*19年*40%)、鉴定费13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等共计369774.55元,扣除被告支付的36000元计333774.55元,主张306115.35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沂源县南麻镇沟泉村建设自来水工程,由第一、二被告承包施工,原告在工地施工。9月1日第三被告的挖掘机在作业时将原告右手压伤,经诊断右手背及腕部缺损,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因一、二被告互相扯皮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报工伤造成工伤不能确认,但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原告工伤待遇。为此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与四被告之间并存多个法律关系,经向原告释明,原告选择按照工伤待遇法律关系进行诉讼,并明确向被告淄博泰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权利,要求被告淄博泰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的赔偿责任,不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责任。工伤待遇是劳动者因工作遭受××时获得的相关待遇,包括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赔偿项目,工伤待遇纠纷性质上属于劳动争议法律关系的范畴,就纠纷解决程序而言,劳动争议属于仲裁前置案件,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告未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亓长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成虎
审判员  段彩虹
审判员  徐光花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耿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