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泰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724民初10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朐县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泰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历山街道荆山西路5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 被告:***。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本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泰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工程款485072.1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9年将其承揽的***、西海汪、***等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工程竣工后经水利局审计,原告工程款总计1201572.11元。但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原告工程款485072.11元未付。 被告泰信公司辩称,案涉工程是由泰信公司负责具体施工,并且承担相关的合同义务。 ***、***辩称,***、***是公司的职工,系履行公司相关职务行为,对该欠款不承担付款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12日,***(乙方)与泰信公司(甲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泰信公司将西海***除险加固工程承包给***施工,该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乙方先行垫资施工,待建设单位将资金拨付甲方后,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扣除30%的管理费、税金以及工程5%质保金后,将余款一次拨付给乙方,质保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审计后,按实际发生有效工程量款的70%支付。同日,***与泰信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泰信公司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承包给***施工,合同约定内容与西海***施工合同内容基本相同。 ***施工了以上两份合同约定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另为泰信公司施工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水库工程双方没有签订施工合同。 2019年5月20日,工程竣工。后经临朐县水利局委托审计,2020年11月2日,审计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其中***施工的三处工程价款分别为:***水库工程款554503.18元,西海***工程款512413.93元。以上两笔工程款的70%为388152.23元和358689.76元。***水库工程款134655元。 庭审中双方认可,泰信公司已支付***工程款716500元。 ***要求***、***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 本院认为,***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与泰信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施工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已经过竣工验收,***要求泰信公司支付工程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泰信公司向***支付的工程款可参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泰信公司应支付***工程款总额为881496.99元,泰信公司已支付716500元,尚欠164996.99元。 至2020年11月2日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案涉工程已竣工一年以上,***主张的工程款逾期支付利息,可自工程审计完成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起计算。 ***要求***、***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山东泰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二、被告山东泰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64996.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起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88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6808元,由原告***负担4492元,被告山东泰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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