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城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康达空调设备销售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81民初2058号
原告:湖南城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环保科技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周小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彩平、刘林峰,湖南浏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旅游度假区**空调设备销售服务中心,经营场所湖南省*****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七里桥社区拱辰路柳苑小区****门面。
经营者:***,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被告:***,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原告湖南城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通塑业公司”)与被告*****旅游度假区**空调设备销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空调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通塑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峰,被告**空调销售中心经营者兼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城通塑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空调销售中心、***支付货款306273元及自2020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空调销售中心、***承担。
**空调销售中心、***均答辩称,目前实际欠款金额为226273元,原告主张的306273元有误。双方对账后***还于2020年4月17日向周小波支付了40000元,另外还应核减焊机押金10000元、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材料报废费用30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16日,***作为乙方与城通塑业公司作为甲方签订《湖南城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合同》,由乙方向甲方购买PE顶管,付款方式为发第二批次货付前面一批次的货款,依此类推。如未按以上约定时间付款,欠款部分将以银行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合同还对产品名称、数量、单价、产品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期限及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落款处,甲方由城通塑业公司加盖公章,乙方处由***签名并加盖了武陵区**空调设备销售服务中心公章。2020年3月31日,***与城通塑业公司进行对账,确认尚欠货款306273元,并在城通塑业公司出具的对账明细上记载:“以上核对无误:四月十五日付六万六千元,剩余的六月三十日前付清。***2020年3月31日”。对账后,***于2020年4月17日向城通塑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小波支付40000元,后未再支付货款,城通塑业公司遂起诉至法院。另查明:武陵区**空调设备销售服务中心系个体工商户,于2017年4月26日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名称为*****旅游度假区**空调设备销售服务中心。诉讼中,***辩称城通塑业公司所主张的306273元应核减其在对账后支付的40000元、焊机押金10000元及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材料报废费用30000元,城通塑业公司均予以认可并同意进行核减。综上,**空调销售中心、***尚欠城通塑业公司货款226273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产品销售合同、对账明细、企业工商信息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法的买卖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空调销售中心、***在城通塑业公司处购买PE顶管,有产品销售合同、对账明细为证,双方之间形成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空调销售中心、***应当及时支付货款,故对城通塑业公司要求**空调销售中心、***支付货款22627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由于双方约定了付款时间及违约金的标准,对于城通塑业公司要求**空调销售中心、***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时间应自对方逾期付款之日即2020年4月16日起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旅游度假区**空调设备销售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湖南城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2627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26273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湖南城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94元,减半收取2947元,由湖南城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00元,由*****旅游度假区**空调设备销售服务中心、***共同负担23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园园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箫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