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执27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城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城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3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案款73,58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4,586元(其中含申请执行费1,003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二伦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