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索特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索特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民终7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索特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桃花镇长安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7755008XB(1-1)。
法定代表人:耿朝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728282891(5-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安徽索特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4民初8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安徽索特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在二审中提供了新的证据,可能影响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4民初89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索特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25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