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广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21170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广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八路33号云松大厦三层。 被告:**,男,1988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广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下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饶 书 记 员 杨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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