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29157号 原告:深圳市广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八路33号云松大厦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7678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中新知识城)亿创街1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94100853C。 法定代表人:王轶夏。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洋,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广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3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质保金10902.88元及利息,利息自质保期届满30日后即2021年10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暂计至2022年8月9日为394.46元;2.本案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5日,被告作为发包人与原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承包位于广州市萝岗区的广州绿地城项目F地块泛光照明工程施工,合同价款925436元,工程款支付方式约定:1.按合同内月完成产值的70%支付;2.工程验收后累计支付至合同内己完成产值的70%;3.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后,累计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97%;4.工程结算款总额的3%作为保修金,待两年质保保修期满30天内无息付清。原告依约组织施工,2019年7月25日开始施工,2019年8月30日完工,2019年9月10日移交到被告经验收合格。2021年10月29日与被告结算,案涉工程实际总工程价款为363429.38元,被告已支付352526.5元,质保金10902.88元经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公司答辩称:对于质保金金额无异议,本案的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确认的时间为2020年12月11日,根据案涉合同专用条款10.1条第四项的约定,工程结算款3%质保金,两年期满后30天内无息退还,即应付质保金的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原告主张2021年10月1日起付质保金的利息没有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15日,被告(发包人,甲方)与原告(承包人,乙方)签订《广州绿地城项目F地块泛光照明工程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广州市九龙大道广州绿地城项目F地块的广州绿地城项目F地块泛光照明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合同第五条约定付款方式和结算方式:工程结算款总额的3%作为保修金。待两年质保保修期满后工程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发包人代扣代***及管理费用,则发包人在30天内无息付清保修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7月25日进场施工,2019年8月30日完工,2019年9月10日验收,被告于2020年12月21日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单》**确认验收合格。被告称因原告逾期提交资料才导致**时间和实际验收时间相差较久。 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10月29日签署《工程结算确认协议书》,确认案涉工程含税结算价款为363429.38元。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352526.5元,保修金10902.88元未支付。 以上事实,有工程安装合同、竣工验收单、发票、银行回单、结算审核报告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 本案所涉保修金的返还,被告对保修金金额及返还义务没有异议,双方争议焦点为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保修金的时间,原告主张应当在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质保金,被告主张应在2023年1月10日前支付保修金,根据查明的事实,各方验收合格的时间为2020年12月21日,故2年质保期应自该时间起算,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2023年1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保修金。被告答辩确认其应付保修金的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系被告对自身权益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应自2023年1月11日期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率按照同期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广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修金10902.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0902.88元为本金,自2023年1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广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43元由被告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经预缴上述费用,被告应当承担的部分由其在履行本判决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