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29155号 原告:深圳市广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八路33号云松大厦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7678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14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065842882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洋,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广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公司)与被告广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3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237700.71元及延期付款利息,利息自工程竣工之日2019年5月16日起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暂计至2022年8月9日为24882.7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质保金7351.56元及利息,利息自质保期届满30日后即2021年6月17日起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暂计至2022年8月9日为178.35元;3.本案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20日,被告作为发包人与原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承包位于广州市萝岗区的广东事业部广州绿地中央广场二期S6栋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价款252771.56元,工程款支付方式约定:1.按合同内月完成产值的70%支付;2.工程验收后累计支付至合同内己完成产值的70%;3.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后,累计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97%;4.工程结算款总额的3%作为保修金,一年后退40%,工程保修期届满一月后退剩余的60%。原告依约于2018年5月16日组织施工,2019年7月15日完工,并移交到被告经验收合格。经被告委托的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结算审核,案涉工程实际总工程价款为245052.28元,被告未支付过工程款,经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公司答辩称:1.确认应付工程款为245052.28元。2.应付款时间为收到原告的请款资料及发票后的120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截至开庭被告尚未收到原告的请款资料及发票。关于违约金应当按照双方2022年5月10日签订的工程协议书的约定处理。3.质保金同意原告的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20日,被告(发包人,甲方)与原告(承包人,乙方)签订《广东事业部广州绿地中央广场二期S6栋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广东事业部广州绿地中央广场二期S6栋改造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合同价款252771.56元(含增值税)。 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进场施工,2019年7月15日竣工,2019年7月15日验收,被告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单》**确认验收合格。 经被告委托,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核,于2020年1月15日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审定案涉工程金额为245052.28元。 2022年5月10日,原告(乙方)和被告(甲方)签订《工程结算确认协议书》,双方确认案涉工程结算价款为245052.28元,并约定,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对于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款项,如甲方存在逾期支付的,乙方免除甲方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在签订本协议后,对于甲方未支付的款项,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质保金款项需在本协议生效且质保金支付条件全部成就后),甲方收到乙方的请款资料及发票后120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如甲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按应付未付工程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超过实际最终未付款总额的1%。本条款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条款的约定为准。原告确认其没有向被告提交请款资料,也没有开具发票,但原告曾于2022年5月16日向被告咨询如何请款,没有得到答复。被告对原告的说法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有安装工程合同、结算书,竣工验收单、结算协议书结算审核报告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 案涉工程结算金额双方确认为245052.28元,本院予以认定。其中保修金为7351.56元,保修金之外的未付工程款为237700.72元。 关于保修金之外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双方2022年5月10日签署的《工程结算确认协议书》的约定,被告应在收到原告请款资料及发票后120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告虽确认未提交请款资料,但依据常理推断,原告作为工程款的收取方,不可能不积极向被告主张支付工程款,故本院对原告曾向被告咨询请款的陈述予以采信。且原告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也是原告请款的合法方式。而开具发票属于原告收取工程款的附随义务,不能成为被告不支付工程款的理由。综上,本院认为被告支付工程款的时间条件已经成就。最后付款日期为双方签署《工程结算确认协议书》后的第120天即2022年9月7日。 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工程结算确认协议书》约定的金额不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本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质保金外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中,即使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之日作为请款之日的起算点计算,被告也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上限即未付款总额的1%(2377元)。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377元。 关于保修金及保修金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同意原告的请求,本院照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置业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广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7700.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37700.72为本金,自2022年9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置业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广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修金7351.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7351.56元为本金,自2021年6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广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1.7元,保全费1870.57元,合计7222.27元由被告广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009元,原告深圳市广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3.27元。原告已经预缴上述费用,被告应当承担的部分由其在履行本判决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