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新中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执24669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广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八路33号云松大厦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7678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新中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草场村金碧海岸花园恒大花园酒店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32187368B。 法定代表人:朱**全。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广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新中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6民终6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990145.49元、赶工奖974630.93元、诉讼费10755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案经执行,本院冻结被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信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存款(冻结期限至2024年8月15日止),因金额太小,暂不扣划;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粤Y2××**、粤Y2××**、粤Y2××**、粤Y2××**、粤Y2××**、粤Y2××**、粤Y2××**、粤Y2××**、粤Y2××**、粤Y2××**、粤Y0××**、粤Y1××**、粤Y1××**、粤Y1××**、粤Y1××**、粤Y1××**、粤Y1××**、粤Y1××**、粤Y1××**、粤Y1××**、粤Y1××**、粤Y9××**、粤Y9××**号牌车辆共23台(查封期限至2025年8月15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粤YH××**号牌车辆,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置;另,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由本院另案查封处置,本案可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郑 虹 执行员 *** 执行员 陈铸强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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