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82民初6963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男,195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贵州黔庄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贵州省仁怀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中枢街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贵州黔庄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省仁怀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任劲松
人民陪审员黄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