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85财保21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万正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高速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济南万正经贸有限公司与山东高速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作出(2023)鲁0785财保210号民事裁定书,以(2023)鲁0785执保66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山东高速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47573.48元元整,查封期间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万正经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以(2023)鲁0785执保56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的账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万正经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高速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7573.4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