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和利时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和利时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光大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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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14执8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和利时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19号大街(北)1号4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5995702284。




法定代表人:方垒。




被执行人:连云港光大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堆沟港镇(化学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775416394X。




法定代表人:袁惠林。




申请执行人杭州和利时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光大化学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91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和利时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1450867元(含诉讼费8887元)及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1690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连云港光大化学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单、传票,要求被执行人连云港光大化学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连云港光大化学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案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连云港光大化学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另通过委托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连云港光大化学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禁止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禁止其外迁的执行措施;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截至2022年2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杭州和利时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连云港光大化学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14执8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清华


审判员吴文兵


审判员陈**祺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