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和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和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保基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5民初23287号
原告:珠海和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力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昕,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拓,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保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冯建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云,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春红,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珠海和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保基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昕、黄拓,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云、熊春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泰成·逸园1、2#楼适老化家具采购及安装合同》和《泰成·逸园1、2#楼适老化家具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项下的保修金139548.3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上述安装合同项下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欠付保修金139,548.3元为基础,按照每迟延一日支付逾期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从2020年1月7日起暂计至2020年9月4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68155.69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泰成·逸园1、2#楼适老化家具采购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安装合同》);2017年10月18日,双方就《安装合同》项下工程签订了《泰成·逸园1、2#楼适老化家具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安装合同》第一条约定,合同范围为泰成·逸园1、2#楼适老化家具采购及安装的购销,以经被告确认的设计图纸且经被告确认的采购内容为准;第二条约定合同暂定总价款为2730000元,供货期及涉及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第七条第4款约定,保修金为结算总价的5%,验收合格满两年后,被告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给原告。《补充协议》第1.1条约定,双方增加合同金额165222元;第1.2.3条约定,保修金为结算总价的5%,验收合格满两年后,被告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安装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工程竣工验收单》,双方确认《安装合同》和《补充协议》项下的家具己于2017年12月21日全部验收合格,完成竣工验收工作。2018年2月1日,经结算审价,原被告双方确认该项目的最终审定结算造价款为2790966元。因此,根据《安装合同》第七条第4款和《补充协议》第1.2.3条的约定,被告应当在2020年1月6日前,按照合同结算审定价的5%即139548.3元向原告支付保修金。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安装合同》和《补充合同》项下保修金,被告逾期支付工程保修金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安装合同》第七条第4款和《补充协议》第1.2.3条的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安装合同》第十二条第3款的约定,被告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向原告支付货款总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考虑到因被告逾期支付保修金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原告仅以逾期支付保修金的金额(而非货款总金额)为基础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根据原告的计算,截至2020年9月4日,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168155.69元。
被告同意原告的第1项诉讼请求,确认尚欠原告139548.3元的保修金本金,但不同意第2项诉讼请求,认为没有违约,不应当支付违约金。被告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适老化家具采购及安装合同》,双方在“七、付款方式”中约定“保修金为结算总价的5%......验收合格满两年后,……支付给乙方”。被告的工作人员与原告确认2018年2月1日为验收合格日。合同同时约定“七、付款方式……5、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需提供对应金额的合法有效发票以及按甲方要求提供付款申请支持性文件。由于乙方未按时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开具并邮寄支付保修金的发票资料。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保修金的支付时间为2020年7月20日后,但原告从2020年1月7日起便开始主张支付保修金,该部分请求与事实不符,系超前并错误计算逾期时间。2020年1月23日,广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1月28日,佛山市民政局下发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工作要求,养老服务机构实施封闭式管理。本案《适老化家具采购及安装合同》第十二条约定“6、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付款或延迟交货等,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在合同履行期内遭遇防治新冠肺炎的管控措施,从防疫大局出发,积极响应政府的防疫政策,在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发布之日即实行封园管理,暂停一切业务,行政办公人员均无法正常上班。因此,依照合同约定及《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被告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综上,受新冠疫情影响,被告公司经营受到严重冲击,不能正常运转。被告本着诚实守信原则,多次与原告沟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确认尚欠原告保修金139548.3元未支付,并同意向原告支付,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该款项,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验收合格满两年后,被告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保修金。被告盖章确认的《工程竣工验收单》显示验收时间为2017年12月21日,故原告主张被告应于2020年1月6日前支付保修金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主张以双方确认结算的时间2018年2月1日作为竣工验收时间,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因被告未能及时足额支付保修金,则被告依约应向其支付违约金,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酌定违约金从2020年1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39548.3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没有及时足额付款而产生的损失超出本院核定的范围,故其关于违约金的请求超出本院核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佛山保基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珠海和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39548.3元;
二、佛山保基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珠海和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以139548.3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珠海和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57.78元、财产保全费2055.03元,合计5012.81元(珠海和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珠海和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54.20元,佛山保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358.61元。佛山保基投资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应于支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珠海和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松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梁梓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