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和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和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佛山珠江科技数码城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5民初18144号
原告:珠海和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力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意成,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晓丹,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佛山珠江科技数码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李昌民。
原告珠海和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佛山珠江科技数码城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晓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质保金398511.0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因*项目家具供应事宜,于2018年9月、2018年11月10日、2019年4月12日分别与被告签署了《*项目展示区软装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项目家具供货和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二)和《*项目活动家具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增项工程)》(以下简称合同三),原告就*项目展示区、标段二向被告供应家具产品并提供安装服务,三份合同均约定了保修条款。
上述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定完成了产品交付、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被告对产品进行了验收并投入使用,并签署了《工程竣工验收意见汇签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单》、《工程结算书》等文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进度款项。经双方验收、结算确认,合同一结算金额为638624元,保修金41059.75元,保修期自2018年9月30日验收之日起为一年;合同二结算金额为5205723.14元,保修金260286.16元,保修期自2019年9月6日验收之日起为2年;合同三结算金额为1943303元,保修金97165.15元,保修期自2019年9月6日验收之日起为2年。上述合同保修金共计398511.06元,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均已届满。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保修金,但被告不予理睬。被告的行为已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已构成严重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没有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
1.原告举证2*项目两年一线软装物品验收清单、举证3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会签表、、举证12*项目活动家具供货及安装工程(二标段)结算交货清单汇总表、举证13竣工资料审查表、举证14施工图纸与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对比表(家具供货及安装工程(标段二))、举证15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会签表、举证16竣工验收申请表、举证17工程结算书、举证18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单、举证27竣工资料审查表、举证28施工图纸与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对比表(活动家具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标段二)增项工程)、举证30竣工验收申请表、举证31工程结算书、举证3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单,均为复印件,本院将综合案件审理情况进行认定。
2.原告举证4工程结算书、举证29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会签表,原被告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曾发送过该些文件,被告没有到庭提出异议,本院对该些举证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3.原告举证7工程实体移交物业会签表及工程文件移交物业会签表、举证8保修期工程质量问题复检议定书、举证9保修终结申请书、举证10保修终结书、举证20保修期工程质量问题复检议定书、举证21保修终结申请书、举证22保修终结书、举证23工程实体移交物业会签表、举证24工程文件移交物业会签表、举证25付款申请、举证34保修期工程质量问题复检议定书、举证35保修终结申请书、举证36保修终结书、举证37工程实体移交物业会签表、举证38工程文件移交物业会签表、举证39付款申请,是原告单方制作的,本院在本案中对其真实性不予采信。
4.原告其余举证已出示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均予采信。
综合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8年9月25日,原告(设计人、乙方)与被告(发包人、甲方)签订《*项目展示区软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即合同一),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项目展示区软装饰工程(以下简称项目一);乙方以包设计(含深化)、包供货、包交货前储存保管、包运输、包安装摆放、包通过甲方验收、包售后服务、包税费、包工期、包风险的方式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软装饰配套服务包含整体设计、货品代购、物流配送、现场摆设安装共四大部分;双方约定本工程合同价款按固定总价款计取,合同固定总价款(含税)为629015元,其中包含设计费0元(若使用甲方标准方案,则设计费为0),产品供货安装价款629015元;货到现场,所有家具、配饰、摆设完毕并经甲方对效果及质量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验收,甲乙双方办理正式验收手续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该批次产品总价款的95%,余款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为一年,由甲方在保修期满30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扣除保修期间应由乙方支付的各项款项和违约金后向乙方结清;本合同安装工期为4日历天,计划完工时间为2018年9月28日;甲方委派*副总工郭某某为验收确认人。
2018年11月10日,原告(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发包方、甲方)签订《*项目家具供货和安装合同》(即合同二),约定:乙方供给*项目家具供货及安装工程(标段二)(以下简称项目二),并负责安装、调试;乙方应在工程开工后100天内完成本合同的安装工程并通过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本合同总价款(含税金)为5293863元。
合同二附件八“批次节点时间及批次金额”载明:第一批A1栋首层展示区、A1栋13层样板房时间节点为2018-11-20,第二批A1栋2-4层时间节点为2018-12-25,第三批A1、A2、A3栋剩余部分时间节点为2019-3-10。
2019年4月12日,原告(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发包方、甲方)签订《*项目家具供货和安装合同》(即合同三),约定:乙方供给*项目家具供货及安装工程(标段二)增项工程(以下简称项目三),并负责安装、调试;乙方应在工程开工后60天内完成本合同的安装工程并通过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本合同总价款(含税金)为1961113元。
合同三附件八“批次节点时间及批次金额”载明:第一批A1、A2、A3栋增加家具时间节点为2019-4-20。
合同二、合同三均约定: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包税费、包供货、包运输、包安装(含安装设计)、包调试、包工包料、包验收、包工期、包风险、包售后服务等承包方式,按照甲方确认的设计施工图、材料,承包该项目;本合同的价格为前述内容的综合包干价格;工程安装完工后1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验收、结算等文件并经甲方确认,甲乙双方办理正式竣工验收和结算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款的95%,余款作为保修金,甲方在保修期满30个工作日内会同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复检并在办理保修终结手续(甲方按合同约定扣除保修期间应由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无息向乙方结清;本合同设备、系统、工程的保修期为2年,自安装工程通过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甲方委派现场代表曾某某监督、检查产品、工程的质量,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问题,并参与产品、工程的初验、验收和签证工作;乙方委派现场代表李某某。
原告人员李某某(微信号为×××23)多次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员许某某(微信号为×××99)沟通质保金支付事宜。2021年4月12日,李某某通过微信通知许某某“申请保证金的资料,前两周已经邮寄到里水那个地址了,你回去时候记得处理”。2021年5月12日,许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某发送项目一的《工程结算书》电子版,李某某问“如果审批为这个的话,我们应该还要几千结算款需申请款,可以跟这次质保金一起吗”,许某某回复“这次就是结清了”。
2021年5月12日,许某某发送的项目一《工程结算书》电子版,载明:项目一审核后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为638624元。
原被告人员及案外人组成名为“*”的微信群。2021年11月23日,被告人员何某某在该微信群内问“有办了竣工验收的合同也请把扫描件发群上”,李某某随即发送了项目三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会签表》,何某某回复道“这份也是竣工的附件之一”。2021年11月26日,李某某在该微信群内向何某某发送邮寄信息截图并称“珠海和品的质保金资料,您留意查收”,何某某回复“好的”。2022年7月27日,何某某在微信群内通知“你们的保修终结我都给养老运营部门了,现在他们要组织五方验收后确认没问题才同意接收和签章”,并发送2022年4月14日文件移交清单图片。
2021年11月23日,李某某发送的项目三《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会签表》,载明:项目三验收时间为2019年9月6日,项目部意见为验收合格。
2022年7月27日,何某某发送的2022年4月14日文件移交清单图片反映:被告已将项目一、项目二、项目三的工程文件移交物业会签表资料、保修终结资料各一套移交予案外人。
诉讼中,原告持有以下复印件:
①项目一的《南海养老项目两点一线软装物品验收清单》、《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会签表》,内容反映:项目一验收时间为2018年9月30日,项目部意见为验收合格。
②项目二的《*项目活动家具供货及安装工程(二标段)结算交货清单汇总表》、《竣工资料审查表》、《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会签表》、《竣工验收申请表》、《工程结算书》、《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单》,内容反映:项目二验收时间为2019年9月6日,项目部意见为验收合格,项目二审核后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为5205723.14元。
③项目三的《竣工资料审查表》、《竣工验收申请表》、《工程结算书》、《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单》,内容反映:项目三验收时间为2019年9月6日,项目三审核后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为1943303元。
诉讼中,原告陈述:项目一增加了9609元,双方约定该9609元作为质保金,故合同一的质保金为31450.75+9609=41059.75元;原告就合同一已收取597564.25元,就合同二已收取4945436.98元,就合同三已收取1846137.85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一、合同二、合同三约定原告为被告供应家具等物品并负责安装、调试,原被告就该三份合同形成合同关系,本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本案为合同纠纷,且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适用相关法律事实发生时施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处理。
合同一、合同二、合同三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三合同约定的计划完工时间早已届满,原告亦已将案涉三个项目的工程移交物业会签表资料、保修终结资料提交给被告,现原告依据其持有的相关验收资料、结算资料的复印件主张案涉三个项目已经完工且双方已达成一致结算意见,被告收到本案应诉材料后没有到庭提出异议,本院对原告上述主张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的举证,案涉三个项目的保修期已届满,现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合同一的工程尾款41059.75元、合同二的工程尾款260286.16元、合同三的工程尾款97165.15元,合共398511.06元,被告没有到庭提出异议,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予以采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佛山珠江科技数码城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398511.06元予原告珠海和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8.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惠妍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罗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