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道庆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辽宁陆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4民初21324号
原告:沈阳道庆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杨冬,职务系总经理。
被告:辽宁陆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新民市。
法定代表人:侯振闯。
原告沈阳道庆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陆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陈鹤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道庆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旭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