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陆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民初321号
原告:罗永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鵾鹏,辽宁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秉艳,辽宁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新民市三道岗子镇闫家村。
法定代表人:周明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阳,辽宁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华,辽宁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永顺与被告陆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
原告罗永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本金180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损失166320元(以1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上浮50%的标准,从2020年6月3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其他利息以上述基数和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请求判决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30日,沈阳市玖红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红公司)与被告陆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辽宁陆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专业资质办理委托协议书》,约定玖红公司为被告提供咨询服务、代办资质,服务费2000000元,具体支付方式为:现金形式支付200000元,以被告所有的位于浑南新区房屋抵顶服务费1800000元,如委托事项办结后30日内不能履行房产过户事宜,应支付合同同价款项。截至,2020年5月3日,玖红公司按约定办结了相关服务,被告仅支付了服务费200000元,就房屋抵顶服务费事宜迟迟不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也不支付同价款项。原告就剩余服务价款催要至今无果。另,2021年12月30日,玖红公司将其对被告享有的1800000元债权及相关附属权益转让给了原告,并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主张。
被告陆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由为委托合同纠纷,案涉《专业资质办理委托协议书》并未约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实际经营地址为沈阳市浑南区万达广场A5写字楼,被告住所地在沈阳市浑南区,本案应由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其实际经营地在沈阳市浑南区,且被告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案应由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陆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书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