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5910号
原告:罗永顺,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鵾鹏、周秉艳,均系辽宁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
法定代表人:周明凯。
原告罗永顺与被告陆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永顺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97元,减半收取计11248.5元,由原告罗永顺承担。
审判员 卢政麒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校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