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陆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民初321号之一
申请人:罗永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鵾鹏,辽宁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秉艳,辽宁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陆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新民市三道岗子镇闫家村。
法定代表人:周明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阳,辽宁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华,辽宁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罗永顺与被申请人陆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罗永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陆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6632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申请人罗永顺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永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陆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6632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罗永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书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 雪